科研管理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次数:18597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人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 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 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4.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 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并有经费资助的纵向课题,在该项目结题后,学校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经费:省级以上自筹课题按照2000元/项给予资助: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8%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5%提取科研管理费。九江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校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主要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 科研业务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所有社会调研、考察需事前征求分管校长同意并到科研处备案;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等。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 仪器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含软件)的购置、使用费。所购图书、实验设备需到图书馆和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4. 鉴定验收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5. 试验外协费:租赁费、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 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

7. 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5%。

8. 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不得在研究经费中开支手机费和个人接待费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人员费,纵向项目及校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但理工科不得超过1万元,文科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学校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校和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购置。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但研究经费单笔开支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科研处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由科研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2. 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3. 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三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五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学校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七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 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且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 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 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 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 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 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十九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销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査批准后执行撤销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二十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账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校财务处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学校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5%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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