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学习竞赛和集会等。
第三条 学生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负责组织举办全校性的学生活动,组织举办面向本系、班级的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所在系。
第五条 学生组织和举办各项文体活动,包括各种晚会、竞赛、培训、讲座,校外的演出、参观、学习、考察等,组织者须在活动开展前一周按下列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好存档备案。
向主管部门递交活动方案。(活动计划书、经费预算表、活动补充说明材料)
接到主管部门批复的活动方案。
递交详细的活动安排。(包括活动时间进度表、人员安排表、场地申请表)
向主管部门提供存档材料。(含活动总结、心得体会、相片等存档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要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 上述有关活动需用学校教室、场所等,须持活动批复方案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第八条 学生组织的其他业余活动,参照上述活动条款进行办理。
第九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者须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组织者和主办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四)有关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