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组织纪律,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登记。学生考勤由班级学生干部负责,并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定期送各所在系办公室。
三、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正规医院证明。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至一周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外实习、社会调查等期间,请假2天由带队教师批准,并向所在系报告;3天至一周的由带队老师报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批准。军训期间,请假应经过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批准。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方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请假期满,应向办理销假手续;若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审批材料由各系保存。
五、学生寒暑假期回家要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凡无故不按时回校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作旷课论处(一天按6节课计)。
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能参加学习的,或以其它方式缺课,均作旷课处理,并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处分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七、各学院要定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按时向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报告考勤情况。
八、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九、负责考勤的班干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