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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理工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4782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许可,不泄露会暴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条款。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进行保存。除了心理咨询师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学生心理档案材料。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以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

5.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6.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来访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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