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制度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经负责教学的系(部)领导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部)填报《教学计划调整报批表》,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要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条 修改教学计划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有关教研室、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 必须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三章 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执行
第五条 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标准。
第六条 对于没有统一课程标准的课程,有关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课程标准。
第七条 课程标准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材和内容,若需修改,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由系(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系(部)、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标准的顺利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告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教学执行计划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的现实体现,它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编制而成。
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的第10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部门各专业班级的教学执行计划进度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本学年度的教学执行计划向各系(部)下达教学任务,并汇总审核各系(部)的具体教学安排,然后按班级编制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教学执行计划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计划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提出修改方案或与有关系(部)、教研室协商调整,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可由上级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教学执行计划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四条 教学执行计划表是安排课程和“结算”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五章 教师授课计划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执行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教师授课计划须经系(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授课计划一式三份,在每学期开学前送交教研室或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存。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由教研室主任妥善解决,对提前或拖延一周以上者,须查明原因,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系(部)领导应不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学期至少两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整改,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时,教研室主任应将本室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书面报系(部),重要情况由系(部)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校长。
第六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第一线管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系(部)、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进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前,要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在确认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教学任务。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帮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过去讲授效果不理想的教师拟安排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呈报该教师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提高该门课的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切实措施。
第二十三条 系(部)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任课资格安排教学任务,本部门安排不了的,可提出选聘对象。任课教师名单,必须经系(部)领导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发任务书,对批准承担任务的教师,教研室不得擅自更换,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他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必须经系(部)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一般不安排其到外地出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需报教务处批准,系(部)要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七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及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教师的要求,进行合理编排。
第二十六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和系(部)结合本校教师和教室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
第二十七条 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注意均衡学生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两节连排。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需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或经验总结,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学术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三十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都应有计划地认真组织,根据学校的年度规划开展教学改革与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
第三十二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资料交系(部)或资料室登记保管,供教师参阅。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校、系(部)、教研室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不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五条 负责教学工作的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和学校有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第9-11周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主要由各系(部)负责进行,各系(部)可根据学校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部门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教务处有重点地参加各系(部)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校长。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不定期地抽查各方面教学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